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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未取得体系认证的情况下,却对外宣称已获得相关认证证书,有什么后果?

时间:2024-10-08 11:02:32 来源:广汇联合认证 点击:36

案例一:当事人名称:XXX粉末冶金有限公司;王某某

处罚机关: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:2024年07月31日

处罚内容:当事人在未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证书的情况下,在中国制造网中的官方店铺中宣称其通过了ISO9001认证的行为,违反《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》第十一条第一项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质量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。对于当事人对其商业信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。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,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,及时、翔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,被查获后能及时删除相关宣传内容,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。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,依据《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经综合裁量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:罚款10000元。

案例二:当事人名称:宁波市XX尚兴微型轴有限公司;董某某

处罚机关: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:2024年07月15日

处罚内容:本局认为:经营者应对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当事人未获得相关认证证书,仍在其公司网站宣称已获得相关认证证书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所指的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,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对于当事人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。

案例三:当事人名称:宁波XX木业有限公司;孙某某

处罚机关: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:2024年07月12日

处罚内容:当事人通过公司网站宣传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ISO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,但是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,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对所获荣誉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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